科研诚信

江西财经大学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编辑:时间:2019-03-15 10:30:41 浏览次数:

​江西财经大学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江财科研字〔20146

 

为适应建设特色鲜明的高水平财经大学的需要,进一步激励我校教职员工进行学术研究,鼓励多出科研精品和原创性研究成果,全面提升我校的科研水平,规范我校科研成果奖励工作,使科研成果奖励更具导向性和可操作性,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科研成果奖励的对象和范围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奖励我校教职员工在校工作期间以江西财经大学名义完成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各类科研成果。柔性引进人才和年薪制教师完成协议合同任务以外的科研成果可按此办法享受奖励。

第二条 本校人员的所有科研成果必须进行科研成果确认和登记,并且将科研成果原件或复印件存入校综合档案室。未经确认和登记的科研成果,一律不给予科研成果奖励。科研成果的确认和登记,按《江西财经大学科研成果确认与登记管理办法》(江财科研字〔20142号)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奖励一般用于奖励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第一完成人为我校教职员工的以下各类科研成果。

(一)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学术论文、译文;

(二)符合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课题类成果;

(三)符合本办法第四章规定的著作类成果;

(四)获校级以上优秀科研成果奖的科研成果(教学类只包括优秀教学成果奖和优秀教材奖);

(五)被授予专利权、软件著作权等具有知识产权的各类研究成果。

第四条 对于我校人员为第一完成人在外攻读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从事博士后研究期间完成的科研成果,若作者以我校为第二单位署名的,则该成果按规定标准的50%计发奖励;对于我校人员(但非在外攻读硕、博士学位、或从事博士后研究)为第一完成人在国际著名权威A级以上(含)刊物或国内著名权威A级以上(含)级别刊物发表的科研成果,若作者以我校为第二单位署名,则该成果按规定的30%计发奖励。其它情况,一律不计发奖励。

第五条 对于国际一般权威以上学术期刊B级以上(含),如果经过核实,该刊物的论文署名只按字母顺序排序的,可不受必须为第一作者排序的限制。如有明确的通讯作者,则科研奖励计发给通讯作者;如无明确的通讯作者,则科研奖励按奖励金额平均分配给每个作者。

第六条  新调入我校的教职工,其科研成果以正式调入时间为准计发奖励。调离我校的教职工,以调出时间为准,调出时间之后的科研成果不再享受本办法中的奖励。

第七条  科研成果奖励按年度核发,每年年初核发上一年度的科研成果奖励。

第二章   论文类成果奖励

第八条  论文奖励标准为:

(一)在国际著名权威A++ 级学术期刊上发表的字数在6000(含)字以上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200,000元。

(二)在国际著名权威A+ 级学术期刊上发表的字数在6000(含)字以上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100,000元。

(三)在国际著名权威A级学术期刊上发表的字数在6000(含)字以上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50,000元。

(四)在《中国社会科学》(含英文版)(A+级)、《中国科学》(含英文版)(A+级)、《经济研究》(A级)上发表的字数在6000(含)字以上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30,000元。

(五)在国内著名权威期刊(A级)上发表的字数在6000(含)字以上的学术论文、被《新华文摘》转载的字数在6000(含)字以上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10,000元。

(六)在国际一般权威学术期刊(B级)上发表的字数在5000(含)字以上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5000元。

(七)在国内一般权威期刊(B级)上发表的字数在5000(含)字以上的学术论文、在光明日报(理论版)、人民日报(理论版)、经济日报(理论版)发表字数在5000(含)字以上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5000元。

(八)发表在国内外公开出版学术期刊上的5000字以上(含)的学术论文被SCI检索,如为1区期刊,每篇奖励50000元;如为2区期刊,每篇奖励20000元;如为3区期刊,每篇奖励10000元;如为4区期刊,每篇奖励5000元。

发表在国内外公开出版学术期刊上的5000字以上(含)的学术论文被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A&HCI(人文与艺术引文索引)检索的,每篇奖励8000元。

发表在国内外学术会议论文集上5000字以上(含)的论文被SCI(科学引文索引)、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A&HCI(人文与艺术引文索引)检索的,每篇奖励5000元。

发表在国内外公开出版学术期刊上5000字以上(含)的论文被EI(工程索引)检索的,每篇奖励4000元。

()关于字数不够标准的奖励问题。

1.关于(一)至(五)的条款:若在国际著名权威期刊(包括A++级、A+级、A级),国内著名权威期刊(包括A+级、A级)发表字数在3000(含)6000的论文,则分别按国际、国内刊物级别序列的对应低一级的成果予以认定和奖励;若发表字数在1500(含)3000的论文,则分别按国际、国内刊物级别序列的对应低两级的成果予以认定和奖励;发表字数低于1500字的论文不予认定和奖励。

2.关于(六)至(八)的条款:发表字数在3000(含)5000的论文,则分别按国际、国内刊物级别序列的对应低一级的成果予以认定和奖励;若发表字数在1500(含)3000的论文,则分别按国际、国内刊物级别序列的对应低两级的成果予以认定和奖励;发表字数低于1500字的论文不予认定和奖励。

(十)被多个刊物转载、多个机构检索的学术论文,一律按最高级别(检索类含论文原载刊物在内,转载类不含论文原载刊物在内)进行奖励,不进行重复奖励;同一学术论文、译文在两个以上杂志或报刊上发表(而非转载)的,只按其中较高级别的刊物计发奖励,其它的不计发奖励;连载的系列论文(指同一标题连载数期),按1篇论文给予奖励。

(十一)译文按相应标准的60%进行奖励。

(十二)在符合本条规定的杂志或报刊上发表的文章,如为通讯报道、会议综述、讨论纪要、知识介绍、人物访谈、试题、同教学专业不相关或非学术性的文学作品、译文及新闻材料等,不计发奖励。书评按发表刊物级别降一档处理。

(十三)对于符合《江西财经大学美术、设计类作品成果认定和计分细则(展览类)》(江财科研字〔200412号)中的第三类及以上的美术、设计类作品成果,将比照所对应级别的学术刊物论文计发科研奖励。

第三章   科研课题类成果奖励

第九条  科研课题类奖励分为课题申报奖励、课题立项奖励和课题结项奖励三种。

第十条  课题申报奖励标准为:

获准申报本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以省社科规划办公室向国家社科规划办报出为准)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每项给予申报奖励200元;对于经学校组织专家论证,同意申报本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每项给予申报成本补偿3000元。

其它各类课题均不计发课题申报奖励。

第十一条  课题立项奖励标准为:

(一)获准立项的、符合学校经费配套资助的项目,不再给予立项奖励。

(二)获准立项的重要国际组织的国际合作课题,每项奖励2000元;

(三)获准立项的省部级课题(含第一、二类),重点项目每项奖励500元,一般项目每项奖励200元。

第十二条  课题结项奖励标准为:

(一)符合学校经费配套资助的项目,其结项奖励按《江西财经大学重要研究项目经费配套资助管理办法》(江财科研字〔20144号)执行。

(二)已通过鉴定的重要国际组织的国际合作课题,每项奖励4000元;

(三)已通过鉴定的省部级课题,第一类重点项目每项奖励1500元,第一类一般项目和第二类重点项目每项奖励1000元,第二类一般项目每项奖励500元。

(四)已通过鉴定的省级(含第一、二类)自筹经费课题,每项奖励500元。

以上的(二)至(四)类课题,除符合申请免于鉴定理由结项(如以论文、专著等形式结项)的课题外,其他未经过组织专家鉴定程序结项(即由主管部门直接验收结项)的课题,则该课题结项奖励按上述相应奖励标准的60%计发。

(五)已主持完成的国家社科基金课题、国家自然基金课题等国家级项目鉴定为优秀等级,每项给予5000元奖励。

本章所称课题若未作特别注明,均指获得经费资助的课题。

第四章  著作类成果奖励

第十三条  著作类奖励标准为:

(一)由我校教师任第一主编的国家规划教材(第一版)按每本30,000元奖励;第二版按原版的0.5系数进行奖励;第三版及以后版次按原版的0.3系数进行奖励。

(二)获得省部级(含)以上奖励(一等奖)的专(译)著、编著、教材、工具书等类型著作,除按本办法中第五章规定的获奖类科研成果奖励标准享受奖励外,每部再补助10,000元;但是,如果该著作曾获得学校(含学院)经费20,000元以上(含)的出版资助,则不再补助;如果该著作曾获得学校(含学院)经费5000元(含)至20,000元的出版资助,则每部只补助5000元。

(三)对以上(一)中的国家规划教材和(二)中的著作类成果奖,若第一作者(主编)为外单位人员,第二作者(主编)为我校教师,每本按相应标准的0.4系数进行奖励;若第一、二作者均为校外人员,只是第三作者(主编)为我校教师,按相应标准的0.2系数进行奖励,每本教材只按最高系数奖励,不进行累加;其它情况一律不予奖励。

(四)对于确属在国内填补某学科空白(原则上指二级学科(含)以上)、并有重大学术价值或理论创新,对该学科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高质量教材(须经教务处及相关学院论证确认,并经校学术委员会审定),每部按(二)中50%系数进行补助。

(五)译著按相应标准的60%进行奖励。

(六)著作署名顺序以著作封面上署名顺序为准。

第十四条  凡我校人员为第一完成人与他人合作完成的著作类成果,则我校所有参与完成人员的奖励均由第一完成人领取并负责分发。

第五章   获奖类成果奖励

第十五条  获奖类科研成果奖励标准:

(一)获国家级奖:一等奖每项奖励100,000元,二等奖每项奖励50,000元,三等奖每项奖励30,000元。

(二)获省部级奖:第一类:一等奖每项奖励4000元,二等奖每项奖励2000元,三等奖每项奖励1200元;第二类:一等奖每项奖励2000元,二等奖每项奖励1200元,三等奖每项奖励800元。

(三)获校级奖:一等奖每项奖励1000元,二等奖每项奖励600元,三等奖每项奖励400元。若校级奖另有专门奖励标准规定的,按相应专门奖励规定执行。

(四)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科技发明奖、国家级社会科学奖、国家五个一工程奖、孙冶方经济科学奖、省社科优秀成果奖的科研成果,每项给予原奖金同等金额的奖励金;对于获得江西省科学技术奖的科研成果,每项给予0.5倍的配套奖励金。如果以上几类奖励金额达不到本条第(一)、(二)款中规定的奖励标准,则按第(一)、(二)款奖励标准执行。

获得其他全国性重要奖项的科研成果,经科研处组织论证,报学校审批后予以奖励。

(五)凡被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党和国家领导人批示并批转有关部门落实的研究成果,每项奖励30000元;

国家课题报告被全国社科规划办《成果要报》编发刊登,每篇奖励5000元;

凡向教育部《专家建议》投稿并被教育部评为年度优秀咨询报告的稿件(以教育部发文为准),每篇奖励3000元;

获得省委书记或省长明确的肯定性批示并批转有关领导或部门研究实施的成果,每项奖励3000元;其他获得省领导批示的科研成果,每项奖励1000元。

被省级、地市级党委或政府制定政策以及地方性法规采纳的成果每项奖励2000元。被采纳的研究成果需提供因被采用而形成的已付诸实施的有关政策、制度、法规和文件等直接佐证材料。

同一成果被多次批示不累计,按就高原则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 获奖科研成果奖励的时间认定,以其获奖年度为准。

第六章   知识产权类成果奖励

第十七条  专利类成果应具有国家专利审批单位颁发的专利证书,方可计发专利成果奖励。专利类成果奖励标准:

(一)获发明专利,每项奖励2000元;

(二)获实用新型专利,每项奖励1000元;

(三)获外观设计专利,每项奖励500元;

(四)获软件著作权登记,每项奖励500元。

第十八条  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类成果。制定的国家标准被正式颁布并实施,奖励2000元,制定的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被正式颁布并实施,奖励1000元,以上制定的标准均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公布为准。

第七章    

第十九条  以上各类获奖科研成果,如发现其存在剽窃、造假等不端学术行为,除追回奖励金额外,还将按《江西财经大学关于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校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从201411日起实施。此前的《江西财经大学科研成果奖励办法》(江财科研字〔20114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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